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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佑法域l代位继承?转继承?傻傻分不清楚!
2019-06-14
人的生老病死,是自然界中无法避免的守则。在人死亡后,随着而来的就是先人遗产的分配。伴随着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遗产可能涉及大量存款、房产等巨额资产,便由此引发了诸多纠纷。

案情简介

企业家李某育有两子一女,李某的妻子早在1999年就已离开人世,现三个子女均已成年,且均已丧偶或离异。2008年冬,李某的长子因患癌症,经医治无效死亡,留有一个儿子(即李某的孙子)。2013年春,李某因病医治去世,因故没有对李某的遗产进行及时分配。2014年,李某的次子又在一次车祸中不幸死亡,遗有一个女儿(即李某的孙女)。2015年准备处理李某的财产,李某的女儿、孙子、孙女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联佑法域

本案中,李某的长子先于李某死亡,李某的次子在李某死亡后遗产分配开始前死亡。故本案中同时涉及到了“转继承”与“代位继承”两种方式。其中,代位继承为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转继承为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综上,本案中涉及遗产的分配顺序如下。在李某的长子死亡后,其儿子(即李某的孙子)与李某,对李某长子的遗产进行继承,同时李某的孙子获得代位继承人的身份,获得其父生前对李某财产的继承期待权,此期待权在李某死后转化为继承既得权。李某的次子死亡后,因此时李某已经死亡,故李某的次子的遗产应当由其女继承,同时其女获得李某的次子参与继承李某遗产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10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11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25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2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2条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律师简介



俞嘉铃,中共党员,路漫·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2018年毕业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2017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为人正直、遵纪守法;爱好广泛,乐于与人交往,拥有较好的团队精神,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以“诚信是律师的生命”作为自己的职业信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解客户之所困。


    律所简介



路漫·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
路漫·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1年11月24日,是海门地区最年轻的律师事务所。联佑所成立以来,以”专业、贴心、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平等、信任、合作”的人文环境和“制度化、人性化、长远化”的管理模式成为海门律师界不容小觑的新势力。
目前,联佑所的执业律师均具有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大部分执业年限在10年以上。联佑所律师担任海门市内外80多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常年法律顾问。联佑所现设有主任室、业务一部、业务二部、业务三部、综合部、非诉部、行政部等7个职能部门,涉及民商事、刑事、行政、非诉等业务领域。年办案量、收费增量连续五年位列全市前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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