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佑法域l代位继承?转继承?傻傻分不清楚!
2019-06-14
人的生老病死,是自然界中无法避免的守则。在人死亡后,随着而来的就是先人遗产的分配。伴随着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遗产可能涉及大量存款、房产等巨额资产,便由此引发了诸多纠纷。
案情简介 企业家李某育有两子一女,李某的妻子早在1999年就已离开人世,现三个子女均已成年,且均已丧偶或离异。2008年冬,李某的长子因患癌症,经医治无效死亡,留有一个儿子(即李某的孙子)。2013年春,李某因病医治去世,因故没有对李某的遗产进行及时分配。2014年,李某的次子又在一次车祸中不幸死亡,遗有一个女儿(即李某的孙女)。2015年准备处理李某的财产,李某的女儿、孙子、孙女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联佑法域 本案中,李某的长子先于李某死亡,李某的次子在李某死亡后遗产分配开始前死亡。故本案中同时涉及到了“转继承”与“代位继承”两种方式。其中,代位继承为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转继承为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综上,本案中涉及遗产的分配顺序如下。在李某的长子死亡后,其儿子(即李某的孙子)与李某,对李某长子的遗产进行继承,同时李某的孙子获得代位继承人的身份,获得其父生前对李某财产的继承期待权,此期待权在李某死后转化为继承既得权。李某的次子死亡后,因此时李某已经死亡,故李某的次子的遗产应当由其女继承,同时其女获得李某的次子参与继承李某遗产的权利。
法条链接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律师简介
俞嘉铃,中共党员,路漫·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2018年毕业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2017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为人正直、遵纪守法;爱好广泛,乐于与人交往,拥有较好的团队精神,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以“诚信是律师的生命”作为自己的职业信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解客户之所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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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漫·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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