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佑法域l家长疏忽、小孩调皮致受伤, 如何找商场理论?
2019-06-21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2日上午,于小某与母亲前往“好又多”商场5楼新概念影城看电影,从1楼起逐层乘坐自动扶梯,当于小某乘坐2-3楼间的自动扶梯时,其母亲在身后相距一个楼层的距离,因于小某看到1楼开展促销表演活动,遂将头探出扶梯外张望,致头部被扶梯与楼板的夹角夹伤,致右下颌软组织损伤形成瘢痕。司法鉴定科作出如下鉴定结论:于小某因伤致右下颌软组织损伤并瘢痕形成,损伤后的休息日为3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30日。后经查,涉事自动扶梯入口处张贴三张示意图、《自动扶梯安全使用须知》和《安全检验合格证》,且有“头不要伸出电梯,危险”的文字标注。在自动扶梯与楼板夹角处悬挂提示牌,注明“小心碰头”和“Mind your head”,2017年11月16日,由南通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出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写明防碰挡板为合格。另查明,事发自动扶梯处安装有楼层摄像头,可直接观察扶梯的运行情况。根据商场提供的《四楼保安岗位责任制规范》,楼层保安负责楼面巡岗,做好各环节的防范工作。 法院裁判 于小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好又多”商场承担40%的责任。. 联佑法域 1、商场责任源自何处? 第一,根据《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2011规定,在自动扶梯与楼板交叉处上方应当设置一个无锐利边缘的垂直防碰挡板,高度不应小于0.3m。在上述规范中,除设定高度标准外,对于防碰挡板的形状、大小、字体及悬挂方式等细节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检验报告中写明自动扶梯的防碰挡板为合格,但事实证实,此处的提示牌仅起到警示提醒作用,提示牌下端与扶手带间的距离足以容纳一人头部通过,即使被头部碰到时,因提示牌可四面摆动,头部仍可能继续通过造成被上方夹角挤伤的风险。因此,该提示牌不具有上述行业规范要求的防碰功能,不能起到阻止碰撞挤伤的作用。“好又多”商场悬挂提示牌仅表明其尽到一定注意义务,但如果还存在潜在危险性,其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保证消费者的安全。 第二,“好又多”商场在每个楼层都安装摄像头并配备保安进行巡岗,如果发现有人在使用自动扶梯时有危险行为,应当及时提醒并督促纠正,本案中,当于小某探头向扶梯外张望时“好又多”商场的监控录像、保安及相关人员均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说明“好又多”商场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安全管理不到位。 2、受害人责任源自何处? 第一,于小某系已满10周岁限制行为能力人,结合其实际年龄和受教育程度,其对乘坐扶梯的注意事项应当有一定程度的认知,能够认识并理解安全标记及“小心碰头”的含义。 第二,于小某母亲作为具有社会经验的成年人,对探头张望危险性的认知判断能力应当高于于小某,其应当告知提醒于小某有关注意事项,在共同乘坐自动扶梯的过程中,其与于小某保持间隔较远的距离,导致于小某处于其视线范围以外的位置,当于小某将头探出扶梯外时,其没有及时观察发现并提醒制止,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作为法定监护人,其未能尽到充分的监护职责,对损害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故综合于小某及其母亲、“好又多”商场的过错程度,于小某及其母亲疏忽大意的过错程度、应当重于“好又多”商场在安全保障措施方面的瑕疵。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37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律师简介
陆秋钰,中共党员,路漫·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经济学双学士学位,熟悉民商、金融等相关法律规定,具有完善的法律理论知识体系。在校期间曾获得“优秀团员”、“三好学生”、校长奖学金、“优秀毕业生”等多项荣誉,并在2017年考取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律所简介
路漫·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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