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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佑法域|用了22年的名字不属于自己了?
2019-08-16
案情简介

最近,四川知名的短视频博主“敬汉卿”遇到了一件麻烦事儿。作为一个在哔哩哔哩网拥有数百万粉丝的主播,他的账号名同时也是自己用了22年的真实姓名 ,竟被安徽一家公司注册了商标,并被对方通知如果继续使用,将采取法律措施。对方在邮件中还说,敬汉卿目前运营等微信、腾讯、头条公众号“敬汉卿”已侵犯到他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方要求敬汉卿及时整改更名,否则将委托律师发函,要求各大视频平台查封“敬汉卿”相关公众号。“这个名字跟了我22年了,并且这是个稀缺名字,可能全国只有我一个人叫敬汉卿,他们居然要求我改名字?”他这才意识到,自己的名字被别人抢注商标了。那么他应该如何维权呢?





律师分析
1.商标(TradMark),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为使自已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中国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区别,两者均受到法律的保护。像敬汉卿这样的网红ID做为一个未注册商标同样也是受到商标法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以商标所有权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无效。

2.《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姓名权作为一项合法的民事权利,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敬汉卿既然是其真名,他只要证明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知名度,与自然人能够建立稳定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该商标侵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律师建议
在没有其他主体抢注我方商标时,我们应当有良好的知识产权意识,主动申请商标,以免不良分子趁虚而入。当然,即便在商标被人抢注之后,我们也要具备维权意识,一方面既可以向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另一方面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全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 【姓名权、名称权】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法》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律师简介



孙青,路漫·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2012年7月毕业于江苏师范大学,法学本科专业。中国法学会会员,海门市嘉陵江社区、文俊村村居法律顾问,本地多家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海门市妇联法律工作团队成员、海门市“12348”法律热线值班律师。从业六年多来,始终坚信“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工作中,秉持“三无愧”原则,无愧于良知,无愧于委托人,无愧于立法宗旨。擅长各类劳动争议、婚姻家事案件以及民商事案件,对非诉案件也有丰富的经验和独到的见解。